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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生術數研究社【占星臺】 → 引用回覆文章

主題標題: 擇日學裡面的神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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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一覽:擇日學裡面的神煞 (新回覆在最前面,最多列出 6 個)  [列出所有回覆]
    元極 發表於: 2008/09/08 09:48pm
    精辟∼∼∼
     
    scott 發表於: 2005/12/27 08:07pm
    中國古代文明的一個重要成分,是把世界分成天、地、人、神不同層次,不同層次之間的關係不是嚴密隔絕,彼此不相往來的。張光直稱這是「薩滿式世界觀」。

    在擇日之思考方式下,擇吉固然是表達天與地、人與神是在同一世界的想法;無法擇吉而實施的變通行為,也是這一思考的反應。也就是人、神是同在一世界之認知上,如果某年月日時之神是不吉的,則人不宜行觸犯他的事,或與他相逢。例如父母、翁姑暫避新娘,離開凶煞所在之現場,則凶煞失去可以施力之對象;而選擇大寒與立春之間,眾神交班的時日修造與安葬,則是趁其職責未明之時,躲過神煞的監視與權力之實施。最有趣的是「四縱五橫」法,其儀式所畫的「四縱五橫」就像是柵欄,具有阻絕的作用,壓在「四縱五橫」上的土,加強了人、神間的阻隔,彷彿重、黎的絕天地之通,使神、人「無相侵瀆」(《國語•楚語》)。至於「制煞」、「化煞」,仍是把神煞視作實有而因應對付。擇吉用在有良辰可擇的狀態,權變法用在無良辰可擇而又必須行事的狀態,兩者所呈現的都是是人、神相通的思想。這一作法實即把時間作為可以操作的工具,在人、神同處的世界上,以迎福躲禍。

    整個擇日之運作,包括正常之「選擇」與非常之「權變」,可以視作在一個人神相通的世界裡,人力不及神力之能作威作福之現實中,人以一種自然順勢的方式掌握個人的利益。這樣看來,擇日之實踐是實行者策略性的操弄時間,使「時間」所代表的現實對自己有利。

    以《易經》的〈乾卦•文言〉的一段話來總結:

    夫大人者,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與四時合其序,與鬼神合其吉凶。

    「合」字從△,從口(《說文解字》)。△是三條線合在一起,好比三支筷子合成一個三角形,這就代表了「合」的意思。中國習稱「天地人」為三才,我們可以把上述的三角形當作宇宙。三角形的底邊代表「人」,左右兩邊分別代表「天」與「地」。三邊需配合,才能構成一個正三角形。作為生於天、地之中的「大人」,可以說是企圖維持這個三角形平衡的人。而此「大人」的思想,亦為常民的模範,因此在生活行動中,無時不思「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我們可以說,擇日行為的目的,表面上是「與四時合其序」,在骨子裡則是「與鬼、神合其吉凶」,這即是本文所說「策略性的運用時間」之意義。這三角形的平衡,即是四「合」的理想,也是一種宇宙觀、思考模式,而擇日是體現此宇宙觀與思考模式之行為。
     
    scott 發表於: 2005/12/27 07:44pm


    擇日學裡面的神煞

    擇日對於時辰吉凶的判斷,是以「神煞」為準的。依擇日學,神有吉神(善神)或凶神(惡神),凶神亦稱「煞」或作「殺」。神煞按其時間性分為年神、月神、日神和時神,神煞所在之處,稱為神煞「所理之方」;其所在之時,稱為「所值之時」。吉神促使事物生發或成就,凶神則導致毀損或敗亡。是故某時之吉凶,即以其時所值神煞之吉凶而定。

    按照中國十天干配合十二地支排定的年、月、日、時的時間,若把它看成四組「六十甲子」組合的連續性符號,則干支只是計數的籌碼。但是十天干與十二地支的字意本由植物之生長形態而來,又被賦予陰陽五行之性,分別代表氣的某種狀態,則干支的紀時法,便具有濃厚的「質」的意義。在傳統思想中,五行之氣在春、夏、秋、冬各表現「旺、相、休、囚、死」之性質,在十二月份裡,則有「長生、沐浴、冠帶、臨官、帝旺、衰、病、死、墓、絕、胎、養」的旺衰程度。而干與干之間有生、剋、沖、合的關係;支與支除了生、剋、沖、合之外,又有會、刑、害的關係。則年、月、日、時之四組干支,就其兩組排比,或就一組干支在干支系統中可能產生陰陽五行之變化,可以定出許多不同關係,而界定某一時間氣的性質。

    擇日上之神煞有兩種,絕大多數是用干支、四時序、或節氣等推算,例如:某年、月、日、時之干支相逢,便組合成為某種神煞;或某節氣之前後若干時日,即某神煞出現之時。這些推算須具備術數的基礎理論,包括河圖、洛書、陰陽五行、天干、地支、朔、望、弦,二十八宿、十二律、先後天八卦、納音納甲、九星術、六曜、堪輿、天文曆法(歲時、二十四節氣、太陽出入時刻與方位)等。另有一種神煞,非由干支的陰陽五行等運算而得,而是民間習俗流傳下來的;或雖由干支的陰陽五行等運算而得,但其算法不被「正統」的選擇家所承認,例如「雷公箭」、「桃花煞」、「胎神」、「天狗」、「楊公忌」等。不同的術士對於此類神煞之有無,持有不同看法。至於顧客何信何從,則看擇日先生的說服手段與顧客本人的判斷。

    後一種神煞的吉凶,多依民俗信仰而定,前一種由干支的陰陽五行關係所產生的神煞吉凶,則取決於它的氣的狀態。某一種氣之於某一種或某一類事為吉或凶,從其五行關係所形成的氣之特質而辨別,例如,「德」是「合」的氣,有益於物,能攘百災,而屬「德」的均為吉神,如「天德」、「月德」、「天德合」、「月德合」。「天德」是三合五行之氣,如「寅、午、戌」三合火,故以火為德,則寅月(正月)丁日(丁屬火),午月(五月)丙日(丙屬火),及戌月(九月)的西北方,都是「天德」所在。天德所值之日、所理之方,適合各種事務,除了「畋獵取魚」,因為恐怕傷了「生氣」。從四時旺氣而形成的吉神有「天赦」(如,夏之甲午日,午是夏的中間月份,配天干之始)宜施恩赦罪;從月建所生的吉神有「月恩」(如,寅月丙日,寅木生丙火),宜婚姻、營造、納財;與月建相沖的凶神為「月破」(如子月午日,午火與子水相沖),又叫「大耗」,諸事不宜。

    一般來說,年月日時諸神得陰陽調和、五行相生、五行有生氣或旺氣,以及有三合、六合、德、相扶、相同、相益等關係的為吉神;相反的,如果得陰陽相離、絕、五行無生氣、殺氣及刑、害、衝破等關係,則為凶煞。至於它們對行事之宜忌,如果氣和、氣旺或有生氣,則物生物成,宜於行事;如果氣亂、氣衰、氣絕或有殺氣,則物滅物敗,不宜行事(鄢良1994)。

    這些神煞雖然從干支等的推算而來,為陰陽五行之氣的代表,但在擇日系統裡,都以一定之職司範圍與性情善惡敘述之,而被視為有意志的吉神與凶神,可以說已經被神格化了。

    四時之氣的衰旺與干支關係,涉及複雜的民俗知識、術數理論,當然不是一般百姓能夠推算的,每次推算也很麻煩,所以《通書》就整年的年、月、日、時之神煞,與相應的各種舉事宜忌按曆日排列,以備需要者檢覽。一般人可以翻閱《通書》或是《通書》的「普及版」《農民曆》,而對於吉凶宜忌一目瞭然。如果要更謹慎擇日,則還要看時間的干支與當事人八字(亦由干支組成)是否相生相合或相剋相害來決定。有些事項不僅涉及主事人,且又涉及相關的其它人,則須要取相關者數人的八字,與日子的陰陽五行關係相核對,審慎推算而決定吉凶。這一類的事務,如合婚、喪葬,可說是涉及眾多親友的吉祥幸福,另有動土、開工,有關於安全與經營利益,以及為了健康、富貴、壽夭,各種有形與無形的禍福,民間多請教對於神煞及干支的生、剋、制、化通曉的擇日專家代為詳細推斷、選擇。



    擇日的權變

    雖然擇日有其知識系統上認定的吉時、凶時,以及應依其時所規定之宜忌事項辦理,否則必遭凶厄的主張,而擇吉目的主要也是為了求得一定時日之吉凶,行事宜忌之內容,以便於遵守照辦,但是當時間不吉,而情勢又不得不做某事時,民間在實行上卻有一套方法,依然進行所欲之事,並且在理論上逃過「凶神惡煞」所降臨之災禍。因此擇日不必然讓人時時事事縛手縛腳,唯這些方法,必須滿足主事之人心安,與尋得補救之方,或者依於干支理論,能制化惡神的情況之下才能成立、被接受。

    所謂「主事之人心安」,主要指的是利用擇日之學門派甚多,對於吉凶宜忌的認定不相同,甚至南轅北轍之情況,聽從對自己有利的說法。例如我所認識的一位擇日先生認為「孤鸞年」不存在,他認為有「孤鸞煞」,在某時不適合某些人結婚,而無「孤鸞年」,所有人都不適合在該年結婚的道理。類似於此,逢到一事有數種不同說法的情況,如果有擇日先生說某日凶,而主事者一定要在該日行事,他可能諮詢別的擇日先生,直到有一位說吉或可,他便心安而聽信此人之選擇而於該日行事。

    所謂「尋得補救之方」,例如民間常見者,結婚之日,新娘「妨女父母」,則新娘在上車離娘家時,新娘父母不要出門送女兒;新娘「妨翁姑」,則新娘在進新郎家門時,請翁姑暫避,這樣就不會對父母、翁姑不利,而一樣可以進行婚禮。依某些擇日家之言,如果某人某年不宜結婚而必須結婚,也有變通辦法,就是婚禮時,新人不要穿禮服,因為不穿禮服,就沒有新娘神,便無所謂凶煞。

    又如某人想搬到現住地的西方,但是搬家年月日不利西遷而利南遷,則此人可以先搬到現住地的北方,再於選定之日期,南遷到新厝。

    修作宅舍或安葬,依擇日家之說,也有不擇吉時之變通辦法。前者可以選擇大寒五日後動工,立春前豎造,可不忌方道凶煞,這叫「權修法」;後者亦可選在上述時間內,即大寒五日後破土,立春前安葬,可不忌諱開山立向歲月凶神,但要在立春前或次年寒食、清明節加土謝墓,這叫「權葬法」。按擇日家的理由,這時是歲君交承時,神煞忙著接班,權責尚未分明,故能逃避其監控。如果立春已過,神煞所值之時、所理之方已定,就不可不擇日修作、埋葬。

    另外,如果遇到事情急迫而無法擇日,也有咒法可以補救,即在將出門時,兩腿併攏站直,叩齒三十六次,然後以右手大拇指畫地,先畫四條縱線,再於其上畫五條橫線,畫畢,念咒七遍:「四縱五橫,吾今出行。禹王衛道,蚩尤避兵。盜賊不得起,虎狼不得行,還歸故鄉。當我者死,逆我者亡。急急如九天玄女律令。敕。」念完,以土壓在大拇指所畫的「四縱五橫」上,即可前行,百步之內不可回顧,便可以保證平安(劉道超、周榮益1994)。

    如果誤在凶時行事,依某些擇日家主張,可以拜男女值年星辰,就是按照《通書》,查到相應其虛歲的某位星君,在其下界日期,齋戒燃燈祭拜,也可以移凶化吉。

    所謂「依於干支理論,能制化惡神」的方法,即擇日家所謂「制煞」、「化煞」的方法,就是用干支之生、剋、沖、合、會、刑、害等理論,而找到對付凶煞,使其不能危害的方法。如庚、辛金可剋甲、乙木,這屬於「制」;或用地支三合之法,「化」去屬木之凶神,使原來屬木之凶神無能為害。就整個凶煞而論,擇日家之主張,為大煞避之,中煞制化之,小煞但得主事者八字停當,且另有吉神照臨,可不理會。



    擇日的「干支時間」之性質

    中國的時間記號是干支所構成的,干支構成的時間,基本上,代表了陰陽五行之氣,簡單的說,如甲午年,火氣旺(甲木生午火),春月(寅、卯、辰月)木氣旺,辛酉日金氣旺(辛、酉屬金),子時水旺(子屬水)。另一方面,在擇日中,運用年、月、日、時干支的組合,便形成擇日的神煞世界,因此,對擇日專家而言,干支作為神煞的構成要素,其實質是一種氣的狀態,亦即陰陽五行之性的代表符號。神煞雖有各種權威性情,降福作災的能力,到底是天地之氣的擬神化,若是歸結到其本質,不過是從干支屬性推衍形成。換言之,吉神之氣是旺、和、或生,為干支之相生、相合、相扶所組成;凶神之氣是衰、亂或殺,為干支之相剋、相害、相刑所組成。

    因此,對擇日家而言,「神煞」、「時間」與「陰陽五行之氣」,其實是同一類東西,都可以用「干支」代表。也就因為如此,時間成為可以操作的工具,它的操作原理在陰陽五行系統。擇日之權變,尤其是對於神煞之制、化,其實是對於神煞本質之干支的制、化。干支是陰陽五行系統的一部分,在這個系統中,陰、陽、五行、天干、地支、方位是以其性質而相屬的,如天干的甲、乙,與地支的寅、卯,同樣屬木,配屬於東方,而甲、寅均屬於陽,乙、卯均屬於陰;此甲乙寅卯東方木,能生丙丁巳午南方火,能剋戊己辰戌丑未中央土。如此,干支之間便構成複雜的生、剋、制、化等關係。基於十天干與十二地支在陰陽五行系統中所界定的屬性,某人與某人相沖,其實就是某兩人之生肖支相沖(如屬鼠之子年生人與屬馬之午年生人,是水、火相沖);某神不利某人,即某神之干支特性與某人生肖支或其八字屬性相沖;某神值日,即某日干支之特性;某神所理之方,即某時干支配屬之方位。是故,對於干支所構成的凶煞,自然可以用干支去「制」、「化」。

    對於擇日專家而言,他們明白「神煞」、「時間」與「陰陽五行之氣」為同一種東西:其最單純的符號是「干支」,用普通的話說,那是「時間」;它的性質是「陰陽五行之氣」;神秘的說,則為「神煞」。對於一般百姓,他們對事情所關心的是其成敗吉凶,對「時間」所敬畏的是「神煞」,而關於「干支」屬性與運作的方法,以及「陰陽五行之氣」並沒有太多瞭解。於是,擇日家以「神煞」和一般百姓談「時間」吉凶,而在「選擇」之時,則以「干支」的「陰陽五行」屬性去運作而為顧客「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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