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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dddada
-- 發表時間: 2007/02/21 09:42pm

 去年12月5日,財政司司長唐英年終於宣布停止擾攘多時的「商品及服務稅的推介和諮詢」工作。也就是說,香港特區政府不準備在近年推行徵收「商品及服務稅」。市民彷彿放下心頭大石,商人也奔走相告來年可以大展鴻圖。香港歷來就是以低稅費、稅制簡單而吸引外資、繁榮市場,市民所以雀躍歡呼。你可知道,原來香港曾經被定為「免稅港」、「無稅港」?可是,一百六十多年來,卻一步一步走向──無稅港童話的幻滅。

為出示曉諭事


 照得本大使大臣奉命為英國善定事宜,經與大清國欽差大臣爵閣部堂琦成立協定,將香港全島地方讓與英國統治,業有文據在案。凡爾香港居民,歸順英國為女皇之赤子,自應恭順守法,勉為良民。而爾等居民亦得以英女王名義享受英國官員之保護,一切禮教、儀式、風俗習慣及私有合法財產權益,概准仍舊自由享用。官廳執政治民,概依中國法法律、風俗習慣辦理。但廢除各種拷刑,並准各鄉耆老秉承英國官吏意旨管轄居民,仍候國主裁奪。凡爾居民,苟有受英人或其他外國人所凌虐及不法待遇者,得赴就近官署秘密稟告,定即查辦,代爾伸雪。凡屬華商與中國船舶來港貿易,一律特許免納任何費用賦稅。嗣後如有關爾等華人各事宜,將隨時曉示格遵。各鄉耆老應切實負責約束鄉民,服從官憲命令,切切毋違。

無稅天堂僅三載


 話說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1月26日,英國駐遠東艦隊支隊司令伯麥,登陸香港,舉行升旗儀式,正式宣布佔領香港。

 2月1日,當時處理鴉片戰爭事務的英國全權代表義律,曾與伯麥聯署,在當時人口最多的赤柱村張貼了一張告示,全文如左圖:

 這一告示,可視為英佔港後的第一份政府文告。告示中所稱:「免納任何費用與賦稅」一詞,就是以後人們把香港稱為「無稅港」的根據了。

 其實,真正的「無稅港」,只維持了三年而已。1843年7月,香港正式有了一個由英國派來的第一任港督砵甸乍,也尚維持了上述告示中的承諾──免納任何費用與賦稅。但翌年(1844年)5月,砵甸乍離職,由戴維斯(德庇西)(Sir John Francis Davis)就任第二任香港總督。7月,公布了《土地登記條例》、《公眾法飲肆及售酒領照營業條例》、《售鹽鴉片當押業拍賣商營業牌照條例》開始徵收地稅、牌照稅,酒樓茶居等大小食肆也要繳稅領牌才能經營。從此,「無稅港」便宣告消失了。

戰時應急成凡例


 香港政府首次提出開徵利得稅和薪俸稅是1916年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當年英國政府以參加歐洲戰事的理由,要求港英政府廣開稅源,以支持英國的作戰經費,港英稅源委員會提出,仿照錫蘭(即今斯里蘭卡)的做法,徵收利得稅和薪俸稅,稅款收入全部交付英國。這一建議,遭港人強烈反對,認為港人沒有支持英國政府對外作戰的義務。結果,當局此建議胎死腹中,改為在港發行《戰事公債》,籌款支持英國參戰。

 直到1940年日軍侵港前,3月20日香港立法局通過《戰時稅收法案》,規定由4月1日起,徵收曾在24年前擱置的薪俸稅和利得稅,為保衛香港,抵抗日軍入侵而籌款,所以開徵新稅項,再也沒有人反對了。

 和平後的1947年5月3日,香港政府公布並施行《地方稅條例》把《戰時稅收條例》中徵收的薪俸稅和利得稅轉化為經常性的地方稅繼續徵收,60年過去,彈指一揮間,這兩項稅收每隔若干年會隨香港社會經濟的變化而稍作調整修訂,一般只是調整稅率和免稅額而已。市民拭目以待的是今年唐英年即將提出的新預算案中有何減稅措施?

 1974年4月27日,財政司夏鼎基宣布了來年的十二項加稅加費措施,次年2月26日,他又在立法局宣讀1975至1976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更宣布實行四大類26項加稅措施,引起各界的強烈不滿,當時更有歌星創作流行曲加以諷刺。

 1986年4月24日,關稅及貿易稅協定秘書處通知該協定的所有締約國成員:

 「香港自1986年4月23日起成為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一個締約方。」這是根據英國政府向關貿總協定秘書處提交的一份聲明而得到確認的。中國政府也提交了聲明: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可以用「中國香港」名義參加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協定……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已於2001年改稱為世界貿易組織,中國香港也自動成為世貿組織的成員,並執行該組織的有關關稅的協議。

 這是香港一百多年來首次以獨立締約者的身份躋身關稅自主及平等互惠的國際行列。歷史讓「無稅港」的童話幻滅了。但我們不希望誕生一個新的「萬稅港」。

由徵賭到禁賭


 1844年8月,立法局通過一個《人口登記法例》,規定全島居民,不論華洋貧富,一律每年一次向香港政府總登記官辦理姓名、住址、職業的登記,領取登記證。洋人每人收費五元,華人每人收一元。稱之為「人口登記費」(港人習慣稱之為「人頭稅」)。法例公布後各界嘩然,市民強烈反對。及後引致工人罷工、商人罷市,最後只好宣告實行人口登記,但暫免收費。

 人頭稅雖免,但又為了「擴闊稅基」增加財政收入,香港政府於1845年8月,發布《徵收警捐條例》和《煙販牌照條例》,此兩條例,變成了「差餉」和「熟煙稅」,直至一百多年後的今天,香港政府仍維持屋宇的地稅、差餉和煙酒稅。

 1860年,香港政府公布《徵收商船航行稅費條例》,開始徵收到港水域的商船航行稅。

 1863年,香港政府公布《車馬轎管理條例》開始徵收車牌稅,今天每年之4月間向車輛擁有者徵收的牌費便源於此。

 及至1865年,香港政府再度「擴闊稅基」,公布《公司條例》,1866年,又公布《公司登記條例》,開徵「公司稅」,即今日的公司註冊費。

 1867年5月,立法局上議員域陶(Whittall)提議「寓禁於徵」,開放賭禁。6月,立法局通過《維持社會秩序及風化條例》並公布施行。為此,7月1日起,香港政府開放賭禁,招商承辦賭館,批准十二家賭館,領牌交稅後正式營業。為今天的「賭馬合法化」、「麻雀館合法化」、「賭波合法化」開了先河。一年間,賭稅收入增長近80%。因賭博合法化遭絕大多數市民反對,又產生不少社會問題,終於在1870年1月13日,十二家賭館牌照期滿後,不再續牌,恢復禁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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