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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nanalam
-- 發表時間: 2004/09/20 10:40am

b][討論]歧視的種種[/b]

香港社會已有若干反歧視的法例, 例如《性別歧視條例》, 《殘疾歧視條例》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這些法例把某些行為,  包括因某人的性別、婚姻狀況 (即已婚或未婚或離婚)、懷孕、殘疾或家庭崗位 (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 而加以歧視等行為列為非法。

可惜歧視是根深蒂固地存在, 只要經過包裝, 是極難提出檢控的。僱主招聘畤, 他不必白紙黑字說明只騁請年輕美女/帥哥或其他帶歧視性的條件, 但結果是, 在其他條件相若時, 他選了A君, 只要他不向落選人士宣佈, 你們都不及A美, 或不及A年輕, 或父親不是有財有勢的B, 法例可以做些甚麼?

法例或可令僱主,學校和機構不明目張膽地歧視, 但人與人之間的歧視真沒辦法了! 丈夫歧視把幾十年貢獻家庭, 而今是色衰主婦的老妻, 輕者覺得她是無知婦人不好帶出來見人, 重者另覓年輕女子相好。 妻子亦有嫌丈夫”冇出息”, 多年唔發達而另擇良人! 這些牽涉到人格道義, 可能不單”歧視”了。只要合法, 再無人格道義,法例是不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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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地球過客
-- 發表時間: 2004/09/22 01:38pm

關於這點我也很無奈??只能說盡自己的力量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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