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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TARISA
-- 發表時間: 2005/12/28 07:50pm

不養父母的不孝子,今後分不到遺產。

人心不古,年邁父母被棄養,甚至流落街頭的人倫悲劇時有所聞,法務部決定在民法繼承編增訂不孝子女「掃地出門」條款,明定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扶養父母者,父母得預立「書面表示」,死後讓不孝子女喪失財產繼承權。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林朝松說,現代社會親情淡薄,不少子女在父母生前揮霍成性,或離家出走,不顧父母死活,未盡扶養責任,等到父母過世,發現留有鉅額財產,突然冒出來要求繼承財產,有違倫常。

雖然父母生前可預立遺囑,重新分配或削減不孝子女得繼承之財產,但遺囑效力法律程序繁複,有的是猝逝而不及立遺囑,以致縱使子女不孝,仍可不勞而獲繼承財產。

雖目前民法繼承編第1145條有規定五款喪失繼承權之情形(包括意圖殺害被繼承人、以詐術或脅迫使被繼承人變更遺囑、對被繼承人重大虐待或侮辱等),卻未將不扶養父母的情形明文列入,僅能透過法院判決,使不孝子女喪失繼承權,因此法務部將明訂「掃地出門」條款,兼顧倫常與社會公義。


-- 作者: 無尾蜂
-- 發表時間: 2005/12/28 08:20pm


很好的規定 !  :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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