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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8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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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案】建炎戊申年二月甲子日亥將午時 何七秀才壬申命三十七歲占流年 口鑒 方本作占家宅
合朱蛇貴
戌亥子醜 合 常 蛇 空 父 甲子 蛇
勾酉 寅後 戌 巳 子 未 子 己巳 常
青申 卯陰 巳 子 未 甲 財 戌 合
未午巳辰
空虎常玄
[眉]鄭體功先生曰:占流年以行年為主。行年上未來墓幹,故主一年之事皆不亨通。其事為何體用?體是天獄課,用是子與未六害,故以官訟等事斷之。訟起六月者,未為六月建也。
邵彥和曰:歲內眷屬人來,必成大獄。天罡加日本,名天獄故也。破碎作太常入宅,主有喪服人歸來分撓,被他爭屋。[眉]愚按:指掌賦雲,太常乘破碎為孝服,加天獄螣蛇生災致訟。法本於此。以行年與身作一處,只是今年事。末後須添一口,又見分灶也。蓋未加甲乃墓神,未為眷屬,天空為平地起堆之象。初傳子為父母,未為眷屬而作六害害人也,螣蛇擾人也。傳歸入宅,卻是兩重破碎。巳為廚灶,必主分灶不寧也。何秀才兄弟五人,最小者與姑為子。父母在日,家產已作四股均分。當年四月,其姑丈死,姑已先亡,家務又已久退,故小弟于六月歸家。諸兄皆不容,遂興訟。州縣斷理撥財產與之,著依舊歸姑家過活。小弟仍不服,直上控至大理寺,始有歸條。自戊申六月興訟,至壬子年十二月方止。甲以巳為子息,末傳戌刑未,故動而有爭。所謂不沖不發,不刑不發也。戌乘六合,卯與戌合,主進人口,是此子歸來之兆。當年六月興訟,未加甲,蛇擾之,初子與未相害,故興訟。壬子年十一月又見子水克火,制破碎,故寧貼。愚按:此小注惟方本有之,蓋後人所增也。[眉]愚按:邵諸課皆以六合為人口,此注是也。直指以戌刑未字火為填小口,大謬。
【占時】宋高宗建炎二年二月初十(1128年3月12日),戊申歲乙卯月甲子日。當年2月28日3時53分交驚蟄,日躔亥宮。
【課格】重審,度厄,天獄。
【略疏】未為眷屬加身,子受克害發用,自幹傳支,支上太常即未,故斷“眷屬人來”。三十七歲行年在寅,寅即日幹甲,“行年與身作一處”,故言“歲內”,“只是今年事”。四墓覆生,課合天獄,邵公嘗謂“不有大服,即有大禍”。今未為死氣,加行年與身上遁鬼作墓,乘天空主平地起堆,又支上太常乘破碎為孝服,“加天獄螣蛇生災致訟”(《指掌賦》),故斷“必成大獄”。
子乘蛇發用,傳入宅上,見破碎乘常,故“有喪服人歸來”。巳為脫耗、破碎,陽絕加陽生,故言“分撓”。子為宅爻乘蛇,上見巳絕破碎,故言“爭屋”。末傳支陰乘合為人口,卯戌相合,故言“末後須添一口”。巳為廚灶,乘常更的,課傳並見破碎,故“又見分灶”。
後所驗者,身與行年上見未墓,未為六月建,故應“戊申六月興訟”。壬子行年在午,朱雀乘亥空亡,亥為太陽長生,故應訟止。發用子九折半為四年半,故應“壬子年十二月方止”。又占時三十七歲在中限巳,巳數四,四年後交末限戌,戌為天喜,應其訟止。
【附錄】《禦定六壬直指》載此課,有“巳火為子,末傳刑起未中丁火,應添小口”之語,即按語所指“大謬”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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